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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汤翠英、刘桂英、刘震与赵红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翠英,刘桂英,刘震,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翠英,女,1942年10月6日出生,不住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震,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住滁州市。汤翠英、刘桂英、刘震与赵红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皖1102执8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红的银行存款6061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红银行存款606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