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汤翠英、刘桂英、刘震与赵红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翠英,刘桂英,刘震,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翠英,女,1942年10月6日出生,不住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震,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住滁州市。汤翠英、刘桂英、刘震与赵红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皖1102执8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红的银行存款6061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红银行存款606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