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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许英杰、王芝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许英杰,王芝岩,杨永奎,许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9797-0。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许英杰,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芝岩,女,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永奎,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许冠坤,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奎、王芝岩、许冠坤、许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