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凤梅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61号李庆彪,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西村西台***号,联系电话135××××1562白凤梅,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周世永,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号李庆彪申请白凤梅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8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彪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8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