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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宪利与黄骅市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宪利,黄骅市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7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宪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娥(系孟宪利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骅市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广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孟宪利因与被申请人黄骅市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宪利申请再审称,交通费是申请人两次验残的费用,药费是这一年来的费用。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工资未给,还仍存在劳动关系,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主张被申请人为其补交2000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时效。八级伤残与六级伤残待遇差额应按钱来计算,而不是按月计算。因此,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孟宪利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为六级伤残后,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八级伤残与六级伤残之间的差额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239元÷12个月=3853.25元为基数,计算六级伤残与八级伤残之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为6935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为30826元,并无不妥。关于医疗费,已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416号一案中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问题审理终结,再次主张医疗费无法律依据。关于交通费,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孟宪利主张被申请人为其补交2000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为孟宪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孟宪利在主张八级伤残劳动争议期间,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仲裁,因此,原审判决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孟宪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宪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