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余海林,钱益珊,黄显尊,汪建国,潜山大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03号之二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徐国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国安,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岭头居委会余庄组*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67********。被告:余海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望岳路1巷*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70********。被告:钱益珊,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望岳路1巷*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5********。被告:黄显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新建西区**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72********。被告:汪建国,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三角洲小区*幢*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69********。被告:潜山大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显尊,该公司经理。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余海林、钱益珊、黄显尊、汪建国、潜山大兴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76减半收取10538元,由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