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749号原告张x,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小区,农民。被告杨x,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和被告杨x庭外和解,原告张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