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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749号原告张x,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小区,农民。被告杨x,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和被告杨x庭外和解,原告张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