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与金全志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金全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522民督33号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众兴街道。负责人:刘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金全志,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金全志于2003年1月30日立据向申请人借款4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全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金全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家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