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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士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士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620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绪梅,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