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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军阳与高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阳,高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715号原告:李军阳。委托代理人:周成玉。被告:高仁平。原告李军阳与被告高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阳对被告高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军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