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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余兆胜与向光武、向泽丽、严登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兆胜,向光武,向泽丽,严登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兆胜,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光武,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泽丽,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登秀,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余兆胜因与被上诉人向光武、向泽丽、严登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组织不合法且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兆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彭继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自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