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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法与被告永济市虞乡人民政府、永济市虞乡镇洗马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法,永济市虞乡镇人民政府,永济市虞乡镇洗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465号原告李海法,男,汉族,1943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永济市虞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镇长。被告永济市虞乡镇洗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法诉被告永济市虞乡镇人民政府、永济市虞乡镇洗马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李海法负担350元,退还原告350元。审 判 长  齐肖霖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