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铁英与李晶晶、谢翠芬、李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英,李晶晶,谢翠芬,李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134号原告:刘铁英,女。被告:李晶晶,女。被告:谢翠芬,女。被告:李娜,女。原告刘铁英与被告李晶晶、谢翠芬、李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邮寄费66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