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罗生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罗生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838号原告李志永。委托代理人闫琳。被告罗生福。委托代理人袁治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罗生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永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3元,由原告李志永负担3807元,退付原告李志永3806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