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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罗生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罗生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838号原告李志永。委托代理人闫琳。被告罗生福。委托代理人袁治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罗生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永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3元,由原告李志永负担3807元,退付原告李志永3806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