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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晓慧与浠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慧,浠水县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684号原告:任晓慧,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星,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871240。被告:浠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浠水县南城百家街。法定代表人:彭云,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合新,参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慧诉被告浠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晓慧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任晓慧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自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