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至和与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至和,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632号之二原告:李至和,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3栋。法定代表人:刘杰。被告: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外四楼。负责人:游建华。原告李至和与被告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杰物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至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至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至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计6984元,由原告李至和负担。审 判 长 罗 雪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