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韩雨、刘耔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韩雨,刘耔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居民。被执行人韩雨,居民。被执行人刘耔辕,又名刘劲松,居民。本院在执行张玉侠与韩雨、刘耔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韩雨有一处住房被另案查封;双方正在协调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