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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韩雨、刘耔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韩雨,刘耔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居民。被执行人韩雨,居民。被执行人刘耔辕,又名刘劲松,居民。本院在执行张玉侠与韩雨、刘耔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韩雨有一处住房被另案查封;双方正在协调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