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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明收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14号被执行人杨明,男,25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玉池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收缴被执行人杨明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明至今未履行(2015)汨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明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505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