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鸣宇、第三人赵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鸣宇,赵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0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春,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鸣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第三人:赵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鸣宇、第三人赵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申请人孙鸣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