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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鸣宇、第三人赵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鸣宇,赵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0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春,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鸣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第三人:赵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朝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鸣宇、第三人赵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申请人孙鸣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