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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成清与陈跃英、曲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清,陈跃英,曲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林成清,女,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陈跃英,女,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曲宏,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曲宏赔偿本金78571.70元,陈跃英赔偿本金64418.1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