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异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203号申请变更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4号。负责人王荣,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金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潘月华。被执行人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大钟寺村**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原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与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3)一中执字第1048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审判长 阎 军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冯更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