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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王胜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利,张向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上诉人王胜利与被上诉人张向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张向阳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胜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胜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胜利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胜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凯代审判员  金 莹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