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王胜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利,张向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上诉人王胜利与被上诉人张向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张向阳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胜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胜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胜利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胜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凯代审判员 金 莹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