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725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武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武某某经亲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