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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725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武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武某某经亲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