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县支行与雷春香,雷艮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雷艮香,雷春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雷艮香,雷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凤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G5945699X6。负责人:邓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特别委托),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秀山支行职工。被告:雷艮香,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雷春香,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被告王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