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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英开、苑春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开,苑春法,迟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开,男,1964年2月13日,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苑春法,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迟志娟,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苑春法、迟志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苑春法、迟志娟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