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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红珍与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珍,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727号原告:董红珍。被告: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蔡兆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董红珍诉被告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溢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红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8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0.8%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生产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两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共计7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8厘。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也仅支付至2014年2月1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红珍借款7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661元,减半收取6330.5元,由被告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