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镇。申请执行人孙某,(系兰某某儿子)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4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镇。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系孙某某妻子)女,194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在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司法拘留期间,郭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履行给付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0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102335.45元和案件诉讼费9268.00元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于2016年9月2日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同意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6年12月末前给付其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7年6月末前将剩余执行标的款52335.45元和案件诉讼费9268.00元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为了确保实现申请执行人上述剩余债权权利,本院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辽1124执1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铁岭市XXXXX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照号为辽M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2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孙某、孙某某、朱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