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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二善与张卫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善,张卫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3014号原告刘二善,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房高升,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卫建,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二善与被告张卫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二善诉称,被告是承包民房建造的包工头,原告带领5个村民跟着被告干活。并承诺大工一天给150元,小工一天给100元。房子盖好后,被告却一直拖着不支付工资。2016年2月10日,原告去被告家讨要工资,原告打了一份欠条写明“欠刘二善工资款20165元”。又过半年,被告还是拖着一直不予支付工资。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16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讨要工资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卫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二善等人在被告张卫建承包的民房工程干活。完工后,经结算工资,2016年2月10日,被告张卫建为原告刘二善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刘二善工资款20165元。贰万另壹佰陆拾伍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工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证实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刘二善为被告张卫建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5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二善支付工资款2016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张卫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歆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