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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晁福前与赵甲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福前,赵甲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晁福前,男,生于1954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赵甲全,男,生于1956年2月3日。晁福前与赵甲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赵甲全赔偿晁福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前履行5000.00元,剩余18000.00元于2016年4月29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赵甲全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赵甲全于2016年3月29日前履行了案件款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0.00元,剩余案件款18000.00元至今未履行,晁福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甲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晁福前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晁福前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