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建吟赌博罪2016刑初97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9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曾绮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邱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汾水小区168号“雅源”小百货店接受他人现金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从中收取提成。201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分别接受23人投注的单据23张、赌资2250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邱某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邱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4、邱某的身体状况不好,有脑膜瘤,亟需治疗。综上,请求法庭对邱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据(均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被告人邱某的病历材料、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邱某照片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225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洁玲简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