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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岗华,匡顺娥,臧仕根,唐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岗华,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匡顺娥,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肖岗华之妻。被执行人臧仕根,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唐铭琴,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臧仕根之妻。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岗华、匡顺娥、臧仕根、唐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36元,执行费1550元。2016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臧仕根的银行存款448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臧仕根系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的职工,每月有实发工资668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臧仕根在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的工资收入100000元(自2016年10月起逐月扣留,每月扣留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龚金财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