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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2034号原告姚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某某路某某村。委托代理人高彬科,渭城区周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一组)负责人索某某,系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某某村一组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于2007年2月12日与某某村一组村民黄没结婚,2007年10月16日将户籍迁至某某村一组,成为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3月11日,姚某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后姚某某在外打工生活。2015年5月,因某某村一组部分土地被秦汉新城建设征用,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350元,但在分配过程中,某某村一组以姚某某已离婚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姚某某认为某某村一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某某村一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0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姚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姚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合疗证及缴费票据各一份。欲证明姚某某系某某村一组合法村民,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姚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各一份。欲证明姚某某与某某村一组村民黄某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后又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离婚的事实。某某村一组征地分配情况公示表一份。欲证明某某村一组此次因秦汉新城建设征地,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350元,但未向姚某某分配的事实。被告某某村一组辩称,对姚某某所述事实经过均无异议。本村组此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形成是经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村组惯例,离婚后的妇女不得参加分配,并且其他离婚的妇女均与村组签有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承诺,但因前任村组干部的疏忽,姚某某未签署该承诺。另外,姚某某的前夫黄某现已再婚,村民代表认为再向姚某某分配该征地补偿款不尽合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某某村一组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姚某某所举证据1、2、3,某某村一组均无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姚某某于2007年2月12日与某某村一组村民黄飞登记结婚,婚后将其户籍迁入该村组,并在此生产生活。2014年3月11日,姚某某、黄飞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但姚某某的户籍并未迁出某某村一组。2015年5月,因某某村一组部分土地被秦汉新城征用,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350元,但在分配过程中,某某村一组以姚某某已离婚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姚某某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某某村一组,并曾长期在该村组生产生活,其后虽与该村组村民离婚,但其户籍并未迁出,故姚某某应具有某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某某村一组以姚某某已离婚为由,未向其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姚某某要求某某村一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姚某某征地补偿款203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