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恢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山东海蓝印刷有限公司、济南新三友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蓝印刷有限公司,济南新三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恢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新三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会林,总经理。本院的(2013)历商初字第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海蓝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蓝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新三友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1日重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