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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柱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宋晓飞,赵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被执行人宋晓飞。被执行人赵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晓飞、赵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宋晓飞、赵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晓飞、赵柱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