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新军与周善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军,周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军。被执行人:周善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周善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