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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桂娟与隋仲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娟,隋仲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8016号原告高桂娟,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隋仲生,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高桂娟诉被告隋仲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桂娟、被告隋仲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桂娟诉称:第一次是六楼太阳能坏了漏水,把我家卫生间、顶棚、墙面、瓷砖冲了,把墙上电插座冲的都漏电了,用时冒火花,差一点造成生命危险。找他后,也没有给说法。第二次漏水,我家顶棚往下淌水,找被告后他竟然不讲理说没有漏水,不欢而散。第三次还是漏水,更严重了,因为被告家没把这事放在心上,所以造成我们家厕所上滴水,被告说因为座便一圈没打封胶,其实是被告家卫生间防水层没有做好的事,继续漏水至今。第四次是厨房洗水池漏水,把我家顶棚橱柜全漏湿了,房顶长黑毛,找被告后他说不知道洗手池漏水,结果也没给个说法。第五次因为暖气不热,他打开放风阀没有关上,导致我们家又一次漏水,顺着窗台漏水,结果窗柜冲坏,墙皮掉下,最后还是没有解决。第六次还是被告家厨房漏水,我们全家人都上班,上学,家里没有人,也不知道,一直到晚上四楼上来敲门说你家漏水了,我才知道又是六楼下水管漏水,这次严重漏水导致我们家厨柜都下沉,关不上门,被告又一次不讲道理,也没有结果。第七次暖气爆裂,把我家彻底冲毁,被子冲湿了,炕被也全湿了,门柜、窗柜也冲开胶,这次找他后,他给我200元钱,我买一床被。被告答应给刮大白,当时冬天,我说不行,天冷不能开窗,开春再说。结果到了6月份我找被告,被告说他拿60%,我拿40%,要不就哪里漏刮哪,后来没有达成共识,根本也没有谈赔偿的事,结果到今天没有解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隋仲生辩称:今年6月份社区找我调解时,是因为去年我家暖气裂了,当时我在家及时将暖气关闭了。原告家卧室的顶棚有水印,门框边有水印,别的地方都没有水。我当时给了原告200元钱,并说等开春的时候给原告家刮大白,今年6月份我跟原告说你也出点钱把你家墙都刮大白,当时说原告拿40%的钱,我拿60%的钱,后来我都雇好人了,准备6月10日给原告家刮大白,原告不同意10号,想要9号刮,两人没有谈妥。之前从来没有漏过水,只有这次暖气漏水,我同意赔偿原告300元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12号352(建筑面积65.70平方米)及362的房主。2015年冬天因被告家中暖气爆裂,致使水渗过地面流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顶棚、墙面被水浸泡,墙皮发黑受潮脱落。漏水发生后,被告曾赔付原告200元。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房产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的相邻关系。被告家中因暖气爆裂,致使暖气水自上而下流到原告家中,致原告家中墙面受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家中顶棚、墙面确在本次漏水中多处受损,综合其受损面积、程度及原告房屋居住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且被告已赔付原告200元的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另赔付原告经济损失1,300元。关于被告质证称原告所提供照片中屋内损失情况非因2015年暖气爆裂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家中顶棚及墙面墙皮确存在受潮脱落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必然是水从楼上自上而下流下所致,即便不必然是因2015年暖气爆裂所致,亦与被告家其他原因漏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亦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隋仲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桂娟经济损失1,300元;二、驳回原告高桂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隋仲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