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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谢招富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谢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26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谢招富,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擅自在玉环县土地上填土并建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572.80㎡,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72.80㎡,建筑面积572.80㎡,现状为一栋一层水泥砖铁棚结构。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类为农用地(旱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572.80㎡;2.没收在非法上用土地上的建筑物572.80㎡;3.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572.80㎡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4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22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11456元的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572.80㎡;2.没收在非法上用土地上的建筑物572.8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572.80㎡;2.没收在非法上用土地上的建筑物572.80㎡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芦浦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