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诉被告罗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罗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804号原告丁峰,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6日,农民。被告罗盛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农民.原告丁峰诉被告罗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原告丁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峰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峰负担。审判员 李芳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