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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诉被告罗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罗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804号原告丁峰,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6日,农民。被告罗盛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农民.原告丁峰诉被告罗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原告丁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峰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峰负担。审判员  李芳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