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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绍鹏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裴绍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677号原告李绍鹏,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裴绍印,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绍鹏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裴绍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