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绍鹏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裴绍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677号原告李绍鹏,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裴绍印,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绍鹏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嘉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裴绍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