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马小琴、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启山,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马小琴,刘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2892号上诉人:刘启山。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牛纳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小琴。原审被告:刘英。上诉人刘启山与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原审被告马小琴、原审被告刘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284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启山、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晓琴、原审被告刘英经法定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启山上诉请求:不服23880.36元判决内容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事实和理由:1、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当时贷款月息为8厘,而合同中年利率却为18%,明显过高;2、被上诉人营业员邵娜娜答应上诉人按期还贷6个月以后可以“并贷”30万元,因被上诉人违约导致上诉人资金链短缺、面临破产。被上诉人辨称,1、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年利率为18%,不存在8厘的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存在过高问题;2、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并贷”,被上诉人没有此项业务,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启山、马小琴、刘英连带偿还原告本息、罚息等合计16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刘启山、马小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刘英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启山、马小琴应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利息、罚息等,被告刘英作为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1、被告刘启山、马小琴、刘英连带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131705.28元,支付利息5977.67元、罚息11002.69元、律师费6900元;2、2015年7月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罚息计算。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上质证。上诉人刘启山提交了向被上诉人营业员邵娜娜、刘婷婷和号码为260×××9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的录音光盘三张以及印有邵娜娜名字和联系电话的宣传册一份,证明邵娜娜系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员和其贷款业务存在“并贷”的事实。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25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制定的18%年利率不违反政策。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22日,上诉人刘启山、原审被告马小琴向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复息利率按罚息计算。约定还款的方式为每月还本付息一次,其中前11个月每月应还27557.21元,最后一个月应还27557.27元,还款日期为每月的22-24日,偿还利息总额30686.58元。刘英为上述借贷关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借款300000元,上诉人依约偿还了被上诉人7个月的本息和第8个月的部分利息103.16元,以后再无还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上陈述、《个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银行转款凭证、《还款信息表》和《保证合同》为证。上诉人刘启山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宣传册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需要说明的情况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曾调解解决,但在调解书送达的时候上诉人刘启山拒收。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不能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关于上诉人所称不服23880.36元,因该判决内容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利息过高及被上诉人违约等,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上诉人刘启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心冰审 判 员 孙克俭代理审判员 宋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