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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军其与李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其,李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905号之一原告:李军其,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人。被告:李增科,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李军其与被告李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增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案件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李军其承担。审 判 长  杨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雅丽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