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军其与李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其,李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905号之一原告:李军其,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人。被告:李增科,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李军其与被告李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增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案件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李军其承担。审 判 长 杨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雅丽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