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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建柱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刑更3号罪犯梁某某,农民。2016年5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6)津011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16年9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梁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并脱离监管,司法所干警先后十余次拨打梁某某及其妻的电话试图取得联系,但二人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8月9日上午干警再次拨打梁某某的手机提示已停机。经我局组织干警进行多方追查,未发现其下落。截至到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6时许,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梅江司法所干警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检查核查工作中,发现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并脱离监管,立即将该情况向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经司法所和香水园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核实,证实梁某某原居住的梅江香水园20号楼1门701号房屋已出租。7月26日及7月27日间,公安梅江派出所曾经两次出警处理梅江香水园20号楼1门701号处的纠纷。7月26日报警原因是梁某某及其妻子在未告知与其同住的岳父母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了出租,其岳父母外出归来后报警希望将租房户赶出该房。据了解,该户租房户是7月23日左右搬到此处居住的。公安民警两次处警期间均未见到梁某某及其妻子石翊。自2016年7月27日起,经该所干警先后十余次拨打梁某某及其妻子石翊的电话试图取得联系,二人的手机始终提示关机。8月9日上午,再次拨打梁某某的手机,提示已停机。经与梁某某的岳父母联系,其岳母表示他们全家也在寻找梁某某,始终无法与梁某某取得联系。截至到目前,梁某某仍没有下落,脱管已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津011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梁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梁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钱志刚审判员  耿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