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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中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中园,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中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3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郭村桥转盘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8克左右冰毒;2016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近城村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太铁四公司宿舍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和其朋友安明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迎宾西路翔龙大厦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300元的价格在南关碧玉峰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贾中园准备贩卖给张杰毒品时被榆次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2包,经鉴定,该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分别为:0.62克,0.6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中园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贾中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3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郭村桥转盘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8克左右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近城村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太铁四公司宿舍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和其朋友安明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迎宾西路翔龙大厦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贾中园以300元的价格在南关碧玉峰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贾中园准备贩卖给张杰毒品时被榆次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2包,经鉴定,该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分别为:0.62克,0.63克。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3月17日23时许,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榆次区柳东巷郭家堡乡政府宿舍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贾中园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二包。2、张杰的证言及其向贾中园购买毒品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交代,该共向贾中园购买过六次毒品,每次都是该联系贾中园。2016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该以3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郭村桥转盘附近向贾中园购买了约0.7克左右冰毒;2016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该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近城村向贾中园购买了一些冰毒,具体多少不太清楚;2016年3月4日左右的一天,该和安明以200元的价格在太铁四公司宿舍该女朋友家中向贾中园购买了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该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迎宾西路翔龙大厦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向贾中园购买了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5日,该以300元的价格在南关碧玉峰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杰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7日晚,该和贾中园约定在郭家堡乡政府见面准备购买冰毒,贾中园被民警抓获。3、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经检验,1号、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1.25克。4、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扣押、移送清单。依法扣押贾中园的冰毒二包,移送冰毒1.25克。5、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测报告书、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送检的贾中园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6、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3月18日对违法行为人张杰行政拘留10日。7、被告人贾中园的供述、指认照片及其和张杰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交待,该共向张杰贩卖过六次毒品,每次都是张杰联系该。2016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该以3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郭村桥转盘附近卖给张杰约0.8克左右冰毒;2016年2月28日下午,该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近城村卖给张杰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该以200元的价格在太铁四公司宿舍张杰女朋友家中卖给贾中园和他的朋友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该以200元的价格在榆次区迎宾西路翔龙大厦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卖给贾中园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该以300元的价格在南关碧玉峰小区门口卖给贾中园约0.5克左右冰毒;2016年3月17日晚,张杰要买冰毒让该去他那里,该不去让他过来拿,过了5分钟左右,张杰敲门,然后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当场从该家茶几上查获了两小包毒品。8、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贾中园吸毒的事实。9、被告人贾中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中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贾中园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二包共计1.25克依法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贾中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依法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