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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高加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被执行人高XX,男。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高XX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4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92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XX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高XX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4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露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