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陈庭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庭开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庭开,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隆林各族自治县,现住田林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庭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庭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六隆镇太阳村平干新村陈庭开家中一楼卧室床铺底下查获被告人陈庭开非法持有的一支自制砂枪、铁砂等物品。经百色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陈庭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庭开供述,2012年以来其一直持有这支砂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六隆镇太阳村平干新村陈庭开家中一楼卧室床铺底下查获被告人陈庭开非法持有的一支自制砂枪、铁砂等物品。经百色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庭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夏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庭开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庭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庭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庭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海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