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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伟云与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云,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云,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森,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伟云与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伟云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0年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伟云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65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人13691.50元,剩余36963.5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弱,本院将定期对其工资予以扣划,因此,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