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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桂平与黄霞鸣、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平,黄霞鸣,郭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1082号原告廖桂平。被告黄霞鸣。被告郭红英,原系黄霞鸣妻子(已于2014年5月17日离异)。原告廖桂平诉被告黄霞鸣、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桂平、被告黄霞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红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桂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至还款日止;3、本案的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8日以生意经营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为2%,逾期后被告既没还本,且没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黄霞鸣辩称:向廖桂平借款50000元是事实,但因目前确实困难,暂时无法偿还。郭红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桂平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及银行打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原告已向被告打款50000元。被告黄霞鸣提供与妻子的离婚证,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离婚证字号:L360-730-2014-000217号,证明被告黄霞鸣向原告借款时(2014年8月8日)已与妻子郭红英解除婚姻关系。另查:被告黄霞鸣因生意资金周转之需,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廖桂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借款三个月,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霞鸣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黄霞鸣向廖桂平借款时已与妻子解除了婚姻关系,郭红英不应承担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要求郭红英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霞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廖桂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时间从2014年8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审 判 员  高秋生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