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娇英与钱春燕、徐军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英,钱春燕,徐军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475号原告:王娇英,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慧,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春燕,农民。被告:徐军英,农民。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13楼。代表人:金国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英与被告钱春燕、徐军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娇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