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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杨鸿驰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杨鸿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64号申请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西路58号(长乐小区)10幢120室,信用代码91341100397847647U(1-1)。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鸿驰,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严传玉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鸿驰欠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800元,自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如杨鸿驰任一期不付,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杨鸿驰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