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国海与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海,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818号原告吴国海,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大塘乡陈家塘小组***号。被告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21号楼1层02店面-2。法定代表人叶章爱。被告王少霖,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松溪镇大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海与被告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海撤回起诉。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