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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国海与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海,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818号原告吴国海,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大塘乡陈家塘小组***号。被告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21号楼1层02店面-2。法定代表人叶章爱。被告王少霖,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松溪镇大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海与被告福州绿辉贸易有限公司、王少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海撤回起诉。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