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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利友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友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利友强,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辩护人利耀雄,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友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友强及其辩护人利耀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利友强在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以其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东江茗都等房地产项目为由,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用地使用权及立项、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害人刘某甲、潘某某、谭某某、谢某某及刘某签订上述项目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合同,共骗取合同保证金人民币43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利友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害人刘某甲、潘某某出具书面意见,请求追缴被骗取的工程保证金及利息。法庭上,被告人利友强辩称因与各被害人协商建工程而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和动机。辩护人利耀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邓某是签订合同的代表人,其身份等同于受害人,不应作为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利友强在明知刘某甲已报案的情况下,在与潘某某发生纠纷时仍主动报警并被抓获归案,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3、利友强在2014年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东江茗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材料,涉案项目已经进行土地使用权、立项、报建等手续的审批,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东江茗都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进行备案的证明错误。4、利友强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虚假证明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刘某甲等人依据合同将保证金支付至被告人公司账户,所收取的保证金全部用于公司业务开支,没有卷款潜逃,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相应款项的目的。双方因故未能履行合同,对返还保证金的问题属民事纠纷,不能因为被告人未能如期返还,便定性为合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东江茗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测绘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东江茗都商住楼项目土地开发申请报告等证据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人利友强依法有序向相关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立项,并无诈骗意图。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利友强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用地使用权及立项、报建手续的情况下,以其正在经营的深圳市华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达公司)或河源市源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利鑫公司)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东江茗都等房地产项目为由,取得刘某甲等人的信任,分别与被害人刘某甲、谢某某及刘某、谭某某、潘某某签订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合同,共骗取保证金人民币4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被告人利友强称其正在经营的华利达公司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华利江景豪苑”(东江茗都)房地产项目,并向刘某甲提供了设计图纸及用地现状测绘图等资料,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与其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刘某甲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二)2014年10月,被告人利友强称其正在经营的华利达公司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华利·东江豪苑”(东江茗都)房地产项目,与被害人谢某某、刘某签订“华利·东江豪苑”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后在被害人谢某某、刘某的追讨下,退还人民币10万元。(三)2015年2月,被告人利友强称其正在经营的华利达公司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华利江景”(东江茗都)房地产项目,与被害人谭某某签订“华利江景”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四)2015年3月,被告人利友强称其正在经营的源利鑫公司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东江茗都”商住小区项目,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3月7日,被害人潘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丽日广场停车场拦停被告人利友强要求归还被骗钱财,利友强遂报警,公安人员将双方带回源城区新宝派出所调查时发现被告人利友强系网上追逃人员,遂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骗取刘某甲保证金100万元的证据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我经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了华利达公司的老板利友强。几天后,利友强带我和张某某到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旁边,说在那个地方开发华利江景豪苑房地产,此后我们便一起商讨如何做工程。2014年8月18日,我公司广东省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邓某与利友强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利友强给我看了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我问他有无建设的审批手续,他说办理手续的材料拿到惠州审批了。后我于8月21日支付了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华利达公司的账户,约定三个月内进场施工,但一直未能履行合同。2014年12月30日利友强又说要建设华利江景豪苑的河堤支护工程,便又和我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工程协议。合同签订后,利友强只是叫人搭建了两幢简易厂房作为华利江景豪苑项目部的办公场所,之后他便一直拖,直至2015年清明节后,利友强便不再接我电话也不见我,于是我到紫金县规划建设局临江分局询问,结果发现利友强带我去看的地方是绿化地,不能用于商住楼开发,才知道利友强利用虚假房地产开发项目骗我,我便一直追他归还保证金100万元以及工人工资损失80多万元,但他一直拖。公安机关组织12张不同男性照片给刘某甲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利友强。华利江景豪苑工程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证明利友强与刘某甲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商住楼及河堤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刘某甲工程保证金100万元的事实。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证言及李某甲辨认笔录:2014年8月18日,老板刘某甲以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利友强的华利达公司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开工,利友强以手续没办好为由一直在拖,刘某甲为此被利友强骗走了100万元。公安机关组织12张不同男性照片给李某甲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利友强。证人刘某乙证言:我父亲刘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以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利友强的华利达公司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刘某甲为华利江景豪苑项目的总承建商,因利友强虚构开发华利江景豪苑项目被骗了100万元。证人邓某(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刘某甲是挂靠我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老板,2014年其以公司的名义与利友强的华利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我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甲承包建设利友强开发的华利江景豪苑房地产工程,刘某甲支付了10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利友强。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到华利达公司、源利鑫公司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技术,利友强是公司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经我介绍刘某甲认识了利友强,之后他们签订了紫金县临江镇华利江景豪苑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刘某甲支付了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利友强指定的华利达公司账户。华利江景豪苑的项目是开发商住楼的,建筑面积大约22万多平方米,利友强跟我说项目用地已转让过来,公司在项目现场对面的工地搭建了工棚、平整道路和安装水电,其他手续利友强委托他人办理。利友强与刘某甲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开工,刘某甲便要求退钱,但利友强一直未能将钱退回。第二组:骗取谢某某、刘某保证金50万元的证据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4年9月底,黎某某说利友强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河源·东江豪苑”项目,有工程可以承包,问刘某有无兴趣,刘某便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我。后利友强带我和刘某到临江镇要开发的“河源·东江豪苑”项目的地方去考察,利友强介绍了他要开发的“河源·东江豪苑”项目的情况,还拿出了施工图纸、建设用地效果图,要求我们承包该项目工程要自带资金,并承诺工程一个星期内开工。2014年10月10日,黎某某和刘某出名与利友强签订了《建筑工程总包合同》,利友强要求我们支付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我们分两次将50万元转账到利友强指定的账户,并在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的空地搭建了工棚。此后,我们便等利友强的信息准备开工,但他一直没有把报建手续办下来,我们开不了工便要求利友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回,但他一直拖,直至2015年上半年才退回10万元。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利友强开发的“河源·东江豪苑”项目手续是搞不下来的,他是骗我们钱的。50万元保证金和搭棚用去的15万元是我和刘某共同出资,黎某某只是出名签订合同,没有出资。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9月下旬,我经黎某某介绍认识了利友强,黎某某介绍利友强开发的河源东江豪苑工程给我们做,之后我和黎某某、谢某某到利友强的村里考察,听说利友强确实有块地在那里。2014年10月10日我和黎某某、谢某某与利友强在华利达公司签订合同,但担心利友强所讲的项目开不了工,利友强就当场给我们出承诺书,说保证三天后开工。10月11日和11月15日,我分两次将50万元转账到利友强公司的账户作为河源东江豪苑工程的保证金。10月16日我在临江桥下左侧开始搭建临时宿舍,他说正在办理手续,马上可以开工,但直到一周后我们用去15万元搭建好临时宿舍后还是没法开工,他就一直推,说在办手续,还说不开工的话就将钱退还给我们,直到2015年上半年,利友强才退了10万元,到2016年2月25、26日左右就关机联系不上了。因为这个工程项目是通过黎某某引荐的,所以合同就由我和黎某某出面与利友强签订,但实际是我和谢某某共同出资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诺书、收款收据:证明利友强与刘某、谢某某签订华利·东江豪苑商住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刘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的事实。第三组:骗取谭某某30万元保证金的证据被害人谭某某陈述:2014年下半年,我经叶某某介绍认识了利友强,他说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的空地开发华利江景工程项目。后利友强安排他公司的副总带我和叶某某到现场察看,开发华利江景项目用地的对面搭建有工棚。2015年2月11日,我与利友强签订了《华利江景劳务合同》,约定由我负责华利江景项目土建工程的全部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分两次共转账30万元合同保证金到利友强指定的华利达公司账户。由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我便一直催利友强,他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华利江景劳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利友强与谭某某签订华利江景商住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谭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的事实。证人毛某某证言:2015年2月11日,我朋友谭某某与利友强签订了华利江景劳务合同,谭某某被利友强以建房的名义骗了30万元。证人叶某某证言:利友强说他在紫金县临江镇开发华利江景项目,于是我便在2014年底介绍谭某某与利友强认识,2015年2月11日,他们签订了华利江景劳务合同,谭某某付了30万元合同保证金给利友强,但项目至今未开工。第四组:骗取潘某某250万元保证金的证据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5年初,我经湖南省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惠州分院院长彭某某介绍认识了源利鑫公司的老板利友强,他说要在河源市临江大桥旁边开发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并说建设用地是他自己的,正在办理该项目的规划报建和国土使用证。2015年3月23日我以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利友强签订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承包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分两次将250万元工程担保押金汇入利友强的公司账户。4个月后,我发现利友强没有按照合同对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建设工地进行三通一平,政府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便于2015年8月10日找到利友强,他随即又跟我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退钱,但此后便无法联系利友强,源利鑫公司也关了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收款收据:证明利友强与潘某某签订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潘某某工程保证金250万元的事实。补充协议:因东江茗都商住小区无法按期施工,利友强与潘某某签订协议,同意在2015年9月30日前退还潘某某工程保证金250万元及相关利息。证人彭某某(湖南省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惠州分院院长)证言:2014年,我所在的设计院与利友强签订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设计合同,设计费大约要500多万元,利友强实际支付了20万元设计费。2015年上半年,经我介绍,潘某某认识了利友强,后他们双方签订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施工合同。证人何某某证言:潘某某挂靠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利友强签订了《东江茗都花园小区建设工程合同》,说很快要施工,让我帮他管理施工现场,听潘某某说转了250万元到利友强的账户。证人利某甲证言:我叔叔利友强以源利鑫公司的名义与潘某某所在的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东江茗都商住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潘某某支付了25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利友强,至目前为止,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只搭建了工棚,没有开工。第五组:其他证人证言及土地转让合同证人利某乙证言:我侄子利友强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桥头下侧开发的华利江景豪苑项目用地据其说大约要60至70亩土地,但利友强只向村民购买了3至4亩土地,且这些土地没有经政府部门征收和规划。证人利某丙证言、土地转让合同:证实利某丙和利友强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利某丙将其使用的位于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476平方米果园地以15万多元转让给利友强,至今未付款,双方亦无到政府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合同签订后,利友强将果园的果树砍后一直荒废。证人利某丁证言、土地转让合同:证实利某丁和利友强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利某丁将其使用的位于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434平方米果园地以14万多元转让给利友强,至今未付款,双方亦无到政府部门办理转让手续。证人利某戊证言、土地转让合同:证实利某戊和利友强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利某戊将其位于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约250平方米自留地以8万多元转让给利友强。证人利某己证言:利友强说他在紫金县临江镇东江大桥下面开发的华利江景豪苑项目要50亩左右的土地,其中利友强只向利某丙、利某丁等村民购买了2、3千平方米土地。2014年冬,我以紫金县临江镇前进村老一村民小组的名义与利友强签订过该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不知道利友强有无到政府部门报批,只知道其在东江大桥下面搭建了工棚。证人罗某证言:2012年底,我老公利友强说要开发房地产项目,便以我的名义注册华利达公司,由利友强经营管理,我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证人利某庚证言:2014年夏天,我父亲利友强以我的名义注册了源利鑫公司,我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父亲是公司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第六组:被告人利友强供述:我以妻子罗某的名义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华利达公司,以儿子利某庚的名义在河源市注册成立了源利鑫公司,我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罗某和利某庚均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4年8月,我准备在紫金县临江镇开发华利江景豪苑房地产,需要土地3万多平方米,便和农户购买了约6000平方米土地,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开发房地产所需的土地还没有买过来,只是和土地所在的临江前进村老一村民小组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14年(具体日期记不清),我以源利鑫公司的名义到河源市住建局办理了华利江景豪苑用地现状测绘图,2014年下半年又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旧改报告和备案,但至今没有办理好手续。源利鑫公司和华利达公司至今未到河源市或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手续。2014年8月18日我以华利达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甲所在的广东九洲建设集团签订了华利江景豪苑(东江茗都)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月21日刘某甲按合同约定支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我公司账户。我收取刘某甲100万元后一部分用于个人、家庭生活费以及深圳公司的租金,有30万元用于源利鑫公司的日常开支。由于江东新区刚成立,房地产开发手续没完善,工程无法开工。2014年下半年,刘某甲提出不搞华利江景豪苑项目,要求我退钱,我便退回10万元给刘某甲。后经湖南湘潭设计院惠州分院彭某某院长介绍认识了潘某某,潘某某答应带资建东江茗都,我便以源利鑫公司的名义与潘某某挂靠的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潘某某分二次共支付了25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后因东江茗都商住小区无法按期施工,经与潘某某协商,同意在2015年9月30日前退还工程保证金250万元及相关利息。我收取了潘某某250万元后将其中100万元转账到我个人的银行账户,这些钱大部分用于东江茗都商住小区的业务开支。2014年10月10日,我以华利达公司的名义与刘某、谢某某签订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主体工程建筑合同,刘某、谢某某支付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公司账户,后来工程无法开工,他们就要求我退钱,我于2014年底退回10万元给刘某。刘某、谢某某支付的50万元一部分用于支付家庭和个人生活费、深圳市公司的租金,用10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给源利鑫公司聘请的总经理使用,10万元用于还款。2014年,经叶某某介绍认识了谭某某,后于2015年2月11日与其签订了《华利江景劳务合同》,也是承建华利江景豪苑项目工程,承建地点与刘某甲等人为同一个地方,后谭某某分二次共支付了30万元合同保证金到华利达公司的账户,这30万元都被我支取或转账到亲戚朋友的账户后用于公司开发项目上。刘某甲、潘某某以及刘某和谢某某、谭某某承建的都是东江茗都商住小区主体工程,因东江茗都商住小区项目规模较大,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的楼盘有10栋高层建筑,便按照他们的实力计划给刘某甲承建1-2栋、刘某和谢某某承建1栋,其余由潘某某承建。我经营的源利鑫公司和华利达公司名下虽没有资产,但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开发项目手续审批后,我可以找人合作及向银行贷款,完全有能力开发。2016年3月7日晚上,潘某某等人在河源市丽日广场地下停车场拦住我要我还钱,我说周转不过来,叫司机报警后到了当地派出所,随后被拘留。第七组:其他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证实被告人利友强所称开发的房地产位于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大桥下附近,空地面积较大,长满野草,平地上搭建了一座两层临舍,挂着“华利·东江豪苑项目部”的牌子。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惠州分院提取了东江茗都红线图、东江茗都(1)两个资料,并制作成光碟随案移送。河源市以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源利鑫公司和华利达公司均未办理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手续。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临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华利达公司在临江镇开发华利江景豪苑项目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河源江东新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东江茗都商住小区(华利江景豪苑项目)未在该局申报和上报相关材料。源利鑫公司及华利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源利鑫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利某庚;华利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罗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7日22时38分许,河源市源城区新宝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河源市源城区丽日广场停车场有纠纷。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利友强涉嫌合同诈骗,遂将其抓获。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利友强的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针对被告人利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关于辩护人所提邓某是签订合同的代表人,其身份等同于受害人,不应作为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甲挂靠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刘某甲与利友强协商承揽东江茗都房地产建设工程后,邓某以公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利友强签订合同,但从利友强的供述及刘某甲的陈述可证实刘某甲是合同实际当事人,工程保证金亦由刘某甲支付,故本案被害人是刘某甲。公诉机关将邓某作为本案的证人符合事实及法律,且不论邓某的身份是证人或是被害人,其陈述的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均可作为本案的证据。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利友强在明知刘某甲已报案的情况下,在与潘某某发生纠纷时仍主动报警并被抓获归案,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利友强系因被害人潘某某将其拦停要求返还被骗钱财而报警,其有无犯罪故意应从查明的事实及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不能以此论断,且从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利友强事先明知刘某甲已报案。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利友强在2014年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东江茗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材料,涉案项目已经进行土地使用权、立项、报建等手续的审批,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东江茗都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进行备案的证明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东江茗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及用地现状测绘图等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人利友强依法有序向相关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立项。由于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查实,即便被告人利友强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审批材料,亦不能证明其已合法取得了涉案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本案的事实出具的东江茗都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合法手续,于法有据。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利友强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虚假证明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刘某甲等人依据合同将保证金支付至被告人公司账户,所收取的保证金全部用于公司业务开支,没有卷款潜逃,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相应款项的目的。双方因故未能履行合同,对返还保证金的问题属民事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利友强经营的华利达公司和源利鑫公司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亦未能办理立项、报建等合法手续,其在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条件的情况下,与各被害人签订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又不积极退回所收取的保证金,并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日常开支等与履约无关的支出,被告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利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利友强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利友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蓝兰芳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